瑞丽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公告
瑞丽市人民政府公告
〔2017〕2号
《瑞丽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8日瑞丽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瑞丽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
瑞丽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规范停车秩序,加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确保道路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瑞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瑞丽市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停车是指瑞丽市建成区(含畹町、姐告)范围内,在城市道路上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停车场地。机动车道上的泊位为白色线框加标识或其它特殊识别线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举报电话:0692—4122219
第二章停车泊位的设置
第五条需新增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由交警大队提出方案,征询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住建局等部门意见后确定,并由交警大队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组织施划。
第六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交警大队可以采取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停车泊位的交通管制措施,并维持交通秩序。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交警大队应当及时解除交通管制。
第七条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设置停车泊位:
(一)交叉路口、急弯路、陡坡范围内的路段;
(二)净宽小于3米的人行道或者设置停车泊位后挤压人行道无障碍通道的路段;
(三)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的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人行过街通道的出入口及两侧5米范围内;
(五)道路管线井盖设施周边1米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区域和路段。
第八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应当统一式样,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九条市住建局、交警大队应当适时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状况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城市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调整后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条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由瑞丽市欣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权经营主体。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权不得擅自转让或出租。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动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交警大队等执法部门的监管、指导;
(二)负责对收费时段车辆的管护以及车辆停放期间事故发生相关取证工作;
(三)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四)在醒目位置明示停车计费方法和标准;
(五)加强对停车泊位车辆保管员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统一制作并发放工作服、工作牌等,未经业务培训不得上岗;
(六)加强对停车设施、各种标线标识的维护管理,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七)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持停车泊位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应当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在泊位内;
(二)禁止超高、超长、超重等可能造成城市道路和其他设施损坏的车辆停放;
(三)未经交警大队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四)在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的,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五)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占用泊位施工;
(六)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
(七)车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段停放,超过规定时段视为违法停车。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上涂抹、刻画;
(二)擅自改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四)其它危害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一切车辆应当在规定地点按照规定车辆类型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但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采取按时方式计收,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程序确定。
第十六条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举行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各车辆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单位应当按照交警大队的要求,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占用、撤除停车泊位,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收取停车泊位费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停车规定的行为,由交警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证据的收集可采取人工现场拍照取证或电子监控系统抓拍取证。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因停车而引发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明确的,由交警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 8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